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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异,子女未满18岁,若一方病故,自书遗嘱,是否财产可以写明,只有部份给到子女,其余部给给予病故方兄弟姐妹。

2、自书遗嘱若有执行人,执行人是否可以是自书遗嘱的兄弟姐妹。夫妻离异,自书遗嘱,是否财产可以写明,自书遗嘱若有执行人,执行人是否可以是自书遗嘱的兄弟姐妹。

继承 2019-01-31 19: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只有公证遗嘱才会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必须有公证机关的盖章才生效,其它的遗嘱,虽然没有公证机关盖章,但只要符合继承法的要求,同样也是有效的。
  • 扶养协议签订后,并非不可撤销。对于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受扶养人未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对不尽扶养义务的扶养人,经受扶养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对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受扶养人的生活要常处于缺乏照料状况的扶养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其受遗赠的财产数额予以扣减。
  • 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因为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是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产的正当性,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
    从合同法的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的立法精神以及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他房屋共有人或共同居住地其他成员的居住权益,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保障。
    该权益的存在并不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限制。卖方应该协助买方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以实现合同的真正目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那么,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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