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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4月16日乘坐通达城乡公交从家里去往县城,在快进城的时候,公交车传动轴突然断裂造成车辆抱死急停,我父亲被从公交车最后排甩至公交车前排,造成腰椎断裂,头部及脸部外伤,其余多处撞伤淤血,现已在县人民医院完成腰椎手术,头部及脸部缝合手术,该笔费用由公交公司垫付,后期由保险公司赔偿,从事故发生入院至今已接近一个月,我父亲处于术后恢复期,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医院说明已经无需用药,本人及家属商议想办理出院手术,回家康复。现我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办理出院后,后期的康复费用是否可以向出事公交公司索赔;2、我父亲现年58岁,经医生初步说明,腰椎康复后也已丧失劳动能力,这直接影响家庭正常经济来源和生活,是否可以索赔?如果可以,应该如何索赔?可索赔费用大约为多少?3、我父亲入院期间,必须多名家人陪护,这期间的误工费用及陪护费用以什么为标准?4、是否可以索取精神损失费?5、是否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何时才能进行?6、除以上提到的内容之外,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除以上所提费用之外,是否还可要求其它经济赔偿?这期间的误工费用及陪护费用以什么为标准?是否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何时才能进行?

刑事辩护 2019-02-07 11: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你的情况如果不属于这三种情况,彩礼及首饰等你不需要返还。对于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0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坏。
  • 你是几级伤残,不同等级标准不一样。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
  • 你好,
    1、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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