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原告:刘月华 男 生于1977年2月16日 家住吉林省赉县镇赉镇一街十四委一组 身份证:220821197702160016

联系电话:15107737492

被告:赵粉姬 女 生于1963年2月2日 家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南路6号1单元7—2身份证:220223196302024221

联系电话:MMMMMMM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赵粉姬一次性还清原告刘月华2015年2016年间剩余欠款七万八千元人民币,?78000

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因被告合法丈夫金永柱(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9号金韩苑烧烤城法人代表)于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末期间拖欠原告四月工资未给,至今失联。被告赵粉姬于2016年元月21日与原告写下欠条,承诺愿意承担金永柱在2015年至2016年间所拖欠欠款,并承诺于2016年3月30日前将欠款还清。

Mm年MM月MM日被告赵粉姬付给原告刘月华人民币30000元后还款期已至,被告以各种虚假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

离婚 2019-01-03 11: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我国法律保护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对于欠债人不按约定偿还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因此,有欠条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债务追讨的诉讼时效,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偿还债务。
  • 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偿还债务及到期利息。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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