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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一家饭店做收银员,因饭店生意也不是很好,每到发工资的时候都是支钱用,早就不想做了,之前辞职信写好了,给了我们经理,我们经理以为我开玩笑的就没给我签字也没上交到老板那去。之后我以为就行了,然后就不想做了,但是由于走了两个服务员,之后,我又继续做了下去,我心里想等他们找到人我在走吧,之后经理也不做了,过了几天我又跟一个店里的吵架,突然就觉得真待不下去了,就说明天我不来了,由于过两天有人在饭店里办酒席,厨师长就说了一句,你在做三天,把三天做完再走,我又答应了,到了第三天,又少了一个服务员,然后我就又没走,因为我做收银员也要做服务员的,所以我就没走了,之后快要过年了,天气也冷了起来,我晚上九点多钟下班天天骑电瓶车从县城骑车到村里,由于下雪天气生意也不是很好,老板就说让我们休息几天,休息几天后再去上班我就有点不想去了,做了一天,那天晚上下班的时候我说我明天不来了,我就把钥匙放在桌子上了,过了好几天,他们叫我去拿工资,说我旷工还把客人吃饭的签单弄丢了,说我的工资拿不到了,凭什么啊,我在的时候都有,即使没有了,第二天另一个人接班他如果没有了何不第一时间告诉我,为什么等我去拿工资的时候在说呢?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1-04 14: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单位这种情况要支付你的每个月双倍工资,你同意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 对于用人单位不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者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在解决工资问题上,如果可以协商解决最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行,就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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