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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10月经朋友介绍至某房产交易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时交了5万元作为首付款及定金,签订好了购房合同,由于疏漏未写清交付房时间,一切按照正常渠道走,去银行申请房贷,做评估交了评估费,做了公证等,当时是口头协商交房时间,而到了交房时间他们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到现在,如今公司找不到了,之前要求退款也敷衍了事,到现在电话不接短信也不回了,如果我要求退款,是属于我违约还是?如果不是我违约,那我是否能要求退回定金?

合同纠纷 2019-01-02 23: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只履行了部分合同引起纠纷有的时候,买卖双方会出现部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这时,其不履行的部分仍然在担保范围内,而定金的效力也依旧对其有约束力,所以同样适用于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当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执行定金罚则。
    2、迟延履行合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引起纠纷在实际生活中了,买方或者卖方可能会出现延迟履行合同的情况,通常这样的延迟行为会对另一方带来影响,因而产生纠纷,所以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若干情形
    1、开发商无销售许可证或者产权证,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导致购房合同无法达成。
    2、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如已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
    3、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如卖家对房屋信息表述模糊,合同主要条款无法确定,或者卖家对认购书中的条件,如房屋面积、价格等进行修改等。
    4、买卖双方均无过错,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旧未能订立。
    如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能建设或未能按原约定建设等。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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