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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10年,承租太平洋商业广场3600平方地下室作为家具展厅使用,没想到会有政府规划事件,导致我们刚刚装修完毕,刚刚家具全部进场准备开业之际,竟然让我们全部搬场,承租方甲方出主意让我们直接从电梯进入他们闲置的二楼场地,因为怕承担违约责任,口头承诺给予二楼免费使用期限半年,原准备让他们签字,后来一直推脱就没有签字,可是刚刚搬到二楼一个多月,他们又反悔并开始向我们要二楼的租金钱,要知道,事先并未告知让我们搬二楼,就必须按他们的要求付钱,仅仅只是告知给予免费使用半年,谁知道是甲方阴魔 明显是欺诈行为,导致我们三个月之内连续三次搬家,无法正常营业,要知道我们可是三千多平方的家具,关于他们违约我们地下室竟然一个说法都没有,竟然说是政府行为和他们无关,还有甲方手上还有我们本身交付的押金和租金,也没有一个说法。甲方欺人太甚。因为怕承担违约责任,口头承诺给予二楼免费使用期限半年,明显是欺诈行为,无法正常营业

合同纠纷 2019-05-16 11: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装修时,出现相关的赔偿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2、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
    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
    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
  •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那么口头承诺没有实现就属于违约的行为。但是一般口头承诺比较难举证,所以最好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将条款写明。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租赁可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不可算作企业的资产;而融资租赁可以算作企业的资产。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根据新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否则,为经营租赁?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租赁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
    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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