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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个人名协议购买一家破产企业的整体资产(含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协议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列出两条专条约定,一:出售方出售房屋多少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多少平方米。二:买断人接收资产方式约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甲方(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原厂厂房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将产证交与乙方(本人)。

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我履行完属于自己的义务后,破产清算组未履行他方义务,却被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解散了破产清算组。

房屋和土地证悬空期间,法院在我个人私企公司的执行案中,又强行拍卖了上述《资产买协议》中本人名下无证的土地使用权。

我持《资产买卖协议》、企业破产裁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证明其执行的标的物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并以破产裁定证明本人取得财产的合法来源及真实性,请求依法撤销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然而,庭审中,法院丝毫没有理会我的证据,让对方出示一份县国土局没有加盖公章的破产企业的土地证明,让我看。我说,这样的空白证明谁都可以搞到,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最终我的证据未被提到庭审给与质证。法官宣布休庭。休庭后,法官作出裁定,裁定称:被执行企业由破产企业改制变更而来,土地政府已收回。拿到裁定,我不知所措,再看看我手握十一年的破产企业的破产裁定和基于破产裁定破产企业清算组与我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的承诺,与裁定中的所谓“改制”根本对不上号。

调取企业工商档案获知,被执行企业新设立于1999年6月,破产清算组出售给我的企业破产于1998年11月,被执行企业的发起股东——县国资局,在我购买的企业1998年11月被依法裁定破产后,以该企业的房屋和设备与其他两名自然人设立新的公司(即被执行公司)。在我开始履行协议同时接收资产的过程中,破产清算组将我购买的破产财产以此新设立公司转股形式交给我,由于不懂法,并未芥蒂,直到这次查询工商档案才知其中玄机。

既然法院以此理由驳回异议,不经法庭质证,始终坚持暗箱操作。我也对其两点理由找有关律师咨询。之后,我以新设公司改制虚假要求工商局依法注销,,经行政复议给出新设立公司所谓改制不予成立的认定。至于“土地政府已收回”的理由,拍卖通知书中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人已经自我否定。理由:土地既然政府已收回,拍卖标的物所有权人理应是当地政府,拍卖通知书中标的物所有权人仍然是被执行公司,被执行公司属于私企,代表不了政府任何。

驳回异议的两点理由先后被工商局否定和自我否定,然再审就是不予立案。其实,法院自身醒知他们的暗箱操作行为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之后,我将此实际情况网上举报到国家最高检,最高检随时回复:您反映的问题已转交地方检察院查办。不久,市检察院打电话让补送材料。补送材料一年多后,拿到市检察院一赤裸裸张冠李戴的回复,明明实名举报,却给出某检访答,并称:某某法院执行xx公司的土地在国土部门登记类型为国有划拨....。个人财产的《资产买卖协议》,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来源证据——破产裁定,驳回异议人异议请求理由所谓“改制”以及“土地政府已收回”之说统统回避。并且对自己的主张事实拒绝履行举证责任。

以上所述是我依法购买破产企业整体资产后的遭遇,希望刘律师细阅指点,最好能代理此案。出售方出售房屋多少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多少平方米。破产清算组将我购买的破产财产以此新设立公司转股形式交给我

破产清算 2019-06-04 1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 企业破产,需要进行破产清算,那么,企业破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我国因为仍然存在很严重的诚信缺失,并且市场监督不完善,如果无法保障破产人在破产后会受到严格监管,则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故而没有《个人破产法》,法理界也不承认个人破产制度。所谓个人破产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
    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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