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爷爷定了遗嘱说房产归属问题,财产的分配问题,都写的很清楚了。生前没有拿出来,死后爷爷的好朋友拿出来给我爸爸叔叔姑姑他们看,但是现在叔叔他们都很不满意遗嘱上的分配,要求重新分配遗产。请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姑姑也同意,唯独我爸爸说这个遗嘱是爷爷生前写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证明,是这样的吗?

继承 2018-12-31 1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公证
  • 遗嘱是一种发生在生前却在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特征是其他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所不具有。法律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规定时间是起于出生止于死亡。当然人死亡之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终止。
    判决书是法律文书,而公证书仅是通过司法证明的证据。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大于公证书。判决书不用另行公证。  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八条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的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人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 《继承法》: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遂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