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诉讼请求:

1、被告重婚罪

2、被告恐吓罪。

3、被告彻底与原告之妻及其家庭成员断绝一切关系来往,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联系或骚扰。

4、不得对原告家庭成员进行任何报复行动。

5、赔偿原告家庭破坏费如下,总计:79万元。

夫妻情感损失费:1万元/年×13年=13万元。

母子情感损失费:1万元/年×13年=13万元。

家庭成员心灵创伤精神损失费:2万元/年×13年=26万元。

原配偶青春损失费:2万元/年×13年=26万元。

务工耽误费:1万元

事实理由:

1、被告在家本有一妻一儿一女,与妻未离婚,且家庭和睦;在外却与原告之妻以夫妻名义生活13年。

2、2003年原告携妻子和儿子来到上海务工。2004年原告应同乡朋友之邀,经家庭成员同意,其妻与其子留在上海,其本人随老乡转往河南务工。2004年其妻在上海某塑料厂上班,几月后,被告也进入了该塑料厂。时日不久,被告发现原告之妻的老公不在上海,于是多次示意和暗示原告之妻与其发生关系,原告之妻多次拒绝并不与理睬。有一天,几经挫败的被告趁屋里没有别人便与原告之妻强行发生关系,还威胁原告之妻不要把事情说出去,不然就先杀其子,再杀其夫。当时原告之妻也不知所措,只能委曲求全,忍辱负重。后来原告其子发现了被告做的事,于是被告威胁其子说:“只要说出去,就把你打死扔到河里去”。当时其子年纪尚小,父亲不再身边,对待此种事情,智与力亦不能及。

3、此事直至2004年末才被原告知道。于是把妻与子带回到四川老家安顿好,不料被告也回到四川老家,悄悄地把原告之妻骗到上海的原塑料厂。原告便以为是妻子的自愿离去,也就心灰意冷,与其子相依为命直至2017年1月。

4、2017年1月24日原告与其子去参加其妻父亲的葬礼才知道,这么多年的离去并非其妻自己的意愿。随后就将其妻接回到家中,被告打电话给原告之妻并让原告接了电话,被告进一步恐吓着说:“你最好不要去上海,那里有我的兄弟们,我不会放过你!你敢把你老家地址说给我吗?”

夫妻情感损失费:原告之妻多次拒绝并不与理睬。你敢把你老家地址说给我吗?

损害赔偿 2019-06-17 19: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 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因此你丈夫在外面开店与他人生活并以夫妻相称形成事实婚姻的话,构成重婚罪。

  • 1、明知道对方没有离婚,而与之在一起生活多年的,肯定构成重婚罪。
    2、重婚罪不仅处罚实际重婚者,即本人已经结婚,又另与他人一起结婚的情况;也处罚明知他人重婚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况。
    3、犯重婚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般来说,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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