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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之前参与一项投标项目,由于报名的一些失误未能参与最终竞标,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最终参与投标的三家单位有两家预留电话号码一致,且其中一家为最终中标单位,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串标行为?如果中标单位放弃此次中标结果,待重新开标时还能否继续参与投标?我公司之前参与一项投标项目,是否属于串标行为?待重新开标时还能否继续参与投标?

刑事辩护 2019-05-12 1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开标地点:为了使所有投标人都能事先知道开标地点,并能够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以便使每一个投标人都能事先为参加开标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如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并提前做好机票、车票的预订工作等等。招标人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开标地点,则应当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投标有效期: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会明确要求 投标有效期为多少天。
    假设60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60天内该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对该文件负责,超过60天后该文件失效,投标人对文件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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