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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5月在1号店网上采购“顺然破壁机”,产品信息宣传为进口不锈钢刀片,一年内机器问题只换不修,超长2年免费维修,但机器用了2月即出现不工作现象,按对方提示为排除进水导致此现象放置了1个月后仍然存在问题,7月底按售后给的地址寄回维修(是否换货不知),之后用了5个月,在17年1月初突然在用的时候一片刀片断掉,跟售后联系,对方坚持说是用户使用维护不当,清理不干净导致刀片受腐蚀才断掉的,要求我们付80元换刀组,找1号店沟通也是此结果,我们认为其质量有问题才会出现此情况,没有进口不锈钢用5个月竟然因清理不干净腐蚀断掉,况且我们每次用完都会仔细清理,这种情况根本不存在,即使存在也不应该出现断掉的情况。 商家承诺的一年内机器问题只换不修我们认为完全是欺骗消费者,根本不去兑现承诺。请问我们该如何解决此事?多谢!是否换货不知)商家承诺的一年内机器问题只换不修我们认为完全是欺骗消费者,请问我们该如何解决此事?

消费者维权 2019-01-25 05: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卖家无正当理由不换货的,消费者可以拨打投诉电话维权: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例如:鞋子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在三包期内,可以去购买专柜要求换货。
    如果卖家不换货则可以拨打投诉电话。
  •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安全权(新消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权(新消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新消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新消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受教育权(新消法第十三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受尊重权(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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