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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青岛本地的生产厂家,近期接到顾客投诉说生产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经过核实是长岛的一个商家冒用我们的qs认证进行生产,后经发现这个商家是和我们的一个代理商签的合作生产协议,但是这个代理商是没有权利拿我们的qs去跟别人签约的! 我想咨询下,关于这个问题两点,1是长岛冒用我们qs认证的这个公司应该怎么处罚?2是我们的这个代理商应该怎么样处罚?

产品质量 2019-01-06 02: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产品质量问题投诉的,可以找工商局、消协或者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最简单也是最好记的就是拨打12315。12315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问题,在消法中,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而你目前的情况,产品质量问题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按照第23条和第35条前半部分的规定,应该找经营者(销售者).
      在产品质量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的.但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很令人担心的,所以,你可以再打12365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 为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让监督机关介入解决,全国专线是12315,解决率挺高的。如果遇到产品问题当然是先退回,如果卖家不承认,就举报商家。
      从大量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来看,由于一部分消费者不懂法,缺少证据意识,导致一些消费纠纷投诉不适时,不对路以及依据不充分等,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常见的有:
      逾期投诉。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
      异地投诉。产生消费纠纷时,一般由消费者向商家或服务单位所在地投诉。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服务单位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消费者一般不能向自己所在地投诉,而只能向商家、服务单位所在地投诉。
  • 如果发现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那么产品的经营者,生产者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产品缺陷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内部追偿(《侵权法》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总结一下,竞业禁止的对象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制期限最多为两年。如果禁止,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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