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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民营经济工作委员会上的班!后来我辞职不干了!到现在也一直没给工资!没有劳动合同什么的我就只有他们说给我工资的截图还有上班签到的图片!怎么要回来我的工资,一个主任他老说给我给我然后就一直打不通电话了!这个部门好像也属于政府级别的吧!我也不敢举报!欠我3200元四个月了一直不给我怎么办后来我辞职不干了!怎么要回来我的工资,欠我3200元四个月了一直不给我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2-06 03: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的,受伤职工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赔偿全部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未与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
    在处理工伤时,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并治疗终结后再申请伤残鉴定,之后再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
    对于赔偿金额,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担保人没有签字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担保人是符合担保的条件。签订借贷者与银行贷款的合同,签字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应,没有签字就不是此次的担保人,当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1.担保人需要满足:
    2.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法人;
    4.与本案无牵连;
    5.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6.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7.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8.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 附随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不能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00年9月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
      第一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第二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为: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证处只能对具备上述条件并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借款担保合同不在此列。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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