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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女儿在幼儿园上学被老师烫伤了,老师没有及时处理,小孩回家后才告诉家长的,我们自己带她去医院处理了,过几天学校老师带她去医院看,医生给包扎两次,几个月过去了现在小孩腿上留下了一大块疤痕,学校老师让我签协议给她,他才给小孩看,不签就不给看,签协议说是如果这次看不好以后她们就不给看了,就不是它们学校的责任了,我不签他就不给看小孩回家后才告诉家长的,不签就不给看,签协议说是如果这次看不好以后她们就不给看了,我不签他就不给看

损害赔偿 2019-01-16 13: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埙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 护理费、 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 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按照伤残等级赔偿残疾赔偿金, 和残疾辅助器具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
  • 国家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

    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而不能用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三、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三个法律特征是:

    一、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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