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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合伙开公司,我和另外一个股东因各种原因中途退股,退股协议注明后续经营一切事务及责任由法人承担,现在因为部门负责人分红,法人要求我们共同承担,请问这合理吗?三个人合伙开公司,我和另外一个股东因各种原因中途退股,法人要求我们共同承担,请问这合理吗?

综合法律 2019-02-14 06: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原则上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行约定特殊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分配利润,但后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一)股东利润分配条件  
    1、实体条件: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应依公司审计报告为据;  
    2、程序条件:公司应合理制定股东利润分配方案,并召开股东会会议对该具体方案形成股东会决议。    
    (二)股东利润分配方式  
    1、法定方式  法定方式,是指《公司法》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所规定的方式,即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所谓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的情况下,规定股东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取利润的原则,有助于明晰股东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2、约定方式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照法定方式分配利润,而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即可自行约定特殊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但须注意的是,该约定的模式必须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 法人代表不是只能是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n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若股东实缴不到位,即实缴少于认缴,则在公司债务纠纷中,要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当股东抽逃出资时,即虽然实缴出资了,但通过一些不合格不合法的方式将出资抽走,公司实际没有获得股东出资时,该股东要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 1,法人单位内部的承包合同,不能作为对外债务的抗辩理由,法人应当对外承当赔偿责任,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承包合同向承包人追偿 2,王一个人名义大的欠条要具体分析一,要看他当时是否在单位任职,如果离职期间个人大的欠条法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二,欠条所涉的货款或者财物是不是用于他的职务范围,如果用于职务范围以外单位不承担责任 3,王即使构成犯罪,其所欠外债也应由法人承担,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是加重对王刑事惩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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