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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八年,我12年转业。婚后生有一子。婚前男方购买贷款房一处。今年六岁。两年前因为双方吵架,女方三岁当孩子面砸碎家里鱼缸,男方让她收拾玻璃碎片怕扎到孩子。男方打了她一下。女方离家出走,她父母都不知去向。半年后起诉男方,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不离。半年后女方得之男方分配工作。回一起家生活,在这期间女方多次也不归宿。不知去向。17年7月17日双方因女方拒绝付生活费发生争吵,女方月薪只顾自己,并且穿戴奢侈品手机金手镯。但不是女方自己购买。与第二天出走不知去向。问,在女方出走期间,她出现的一切民事行为犯罪等事项,男方是否有义务承担。如果离婚,法院会怎样处理这套贷款房子。结婚八年,女方离家出走,半年后起诉男方,男方不同意离婚。是否有义务承担。法院会怎样处理这套贷款房子。

离婚 2019-02-16 05: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 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最起码的要求。
    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
  •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在结婚时,都有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习俗。而且在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日常交往过程中,双方出于表达自己的心意等目的,肯定会有赠送对方财物的行为。那么,离婚时彩礼怎样处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离婚时彩礼怎么处理的知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相关知识  哪些财产属于彩礼,婚前给女方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彩礼吗?  在一些地区,男女双方确定关系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会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产,表示其欲与对方结婚的诚意。  因此,如果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的,为了与对方结婚必须给的钱,就属于彩礼钱。如果不是按照当地风俗给对方的财物,是双方感情好的情况下自愿给予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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