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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产在1987年分家立下字据,死后由三儿子继承宅基地及房屋,并且有证明人作证,兄弟三人都签字,但是老人没有签字。老人于2013年都去世,现在房屋拆迁,大儿子和二儿子及二女儿(老人共有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要求分的90平方房子(拆迁共给180平方)。另外两个女儿不要房子,并且要求其他人也不要房子给予三儿子。老人死后留下12万元存款,每个儿女都分的2万元,但是三儿子的2万元没有给予,被大儿子和二儿子平分。老大和老二现在就是刷无赖,以致现在房屋被强拆,村委调解不了。

继承 2019-01-01 13: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更名,没有遗嘱,女儿可以主张继承,但需要归还儿子的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1.老人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女儿名下,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2.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房屋作为不动产的权利转移为登记,房屋已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可以撤销赠与。
    4.但是,还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即使不动产已经变更登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如果没有上述情形,老人不得撤销房屋的赠与,该房屋仍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6.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7.该房屋再由女儿的配偶、女儿的子女、女儿的父母继承。
  • 如果分割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1、遗产继承必须优先进行公证继承。
    2、继承后如果是按照住宅面积补偿的,需要一起领取补偿后分割;如果还按人头的,也可以各自处理
    通常在遗产继承涉及到一个继承权 以及放弃继承等问题,所以遗产的实际继承,必须进行法律公正,然后才能谈后续的产权补偿
    如果母亲只有两个儿子继承人,但是有可能某一方放弃继承或者其他,这些在遗产继承公证之前,是不知道的,拆迁补偿也不知道具体是给谁的
    所以这些必须先办理遗产的继承公证,并且完成那三分之一产权的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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