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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房产中介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跟房主谈好价格后在中介的店里签了购房合同,签完合同交了2万定金给中介,房主把房产证交于中介保管,中介保证房屋没问题,可以过户,在合同里约定的是10天之内缴纳20万首付,在签完合同后第三天去交首付,被告知房主只有房产证,没有办理不动产证,需要30个工作日办理了不动产证才能过户到我名下,但是又要求我10天之内交20万首付,我以他未办理不动产证不能过户为由,要求房主办理完不动产证后,再交首付,办理过户等后续手续,现在房主以我10天内不交首付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我赔偿双倍违约金并不将房屋卖给我,我该怎么维权?现在房主以我10天内不交首付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我赔偿双倍违约金并不将房屋卖给我,我该怎么维权?

合同纠纷 2019-03-12 19: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过户准备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二手房过户流程:
    1、二手房买方和卖方先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2、再去银行办理房屋的贷款手续。
    3、再去到当地的房管局,进行二手房过户手续的登记和办理,并交纳相应的税费和款项。
    4、最后拿到房产证,再将二手房交易的尾款付清,并及时交清房屋的水电费等。
  •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
    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
    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
    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
    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 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赋予了民工们“越位”向发包人索要工资的“权利,其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其中的“实际施工人”,即指在建设工程中实实际际做了工、付出了劳动的务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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