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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杨律师!我与6月21日下午在水果湖路上的一家眼镜店买了一副“品牌”太阳镜。原价3380折后1690元,以支付宝转账方式进行交易。期间导购以清洗眼镜为由将吊牌等摘下并包装好,口头承诺假一罚十,还在单子上标明“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字样。当时由于信任店子大不会出问题所以没有仔细检查。之后下午六点左右回家发现该太阳镜完全属于“三无”产品,没有品牌专柜小票也没有其它任何关于产品本身的文字材料,盒中只有镜袋,镜布和太阳镜,并且镜腿有瑕疵。方觉受到欺骗。后与店员在微信和电话中沟通,本人没有明确指出自己对产品真实性的质疑,仅从质量和产品证书不全为由提出自己想退换的意愿,但店员以标注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换,提出可以维修瑕疵并可以提供海关单复印件和产品规格等说明。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我可不可以明确要求该店退货?或者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十分感谢!

刑事辩护 2018-12-31 19: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等赔偿的原则(1:1)。
    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  消费者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对此,有过错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受到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得以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所以这种对等赔偿仅仅只是有过错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也是适用最广泛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协商不成,立即到消协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以欺诈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商品有问题,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三无产品本不应该出现在市场中,如果你不幸购买到三无产品,不仅可以要求赔偿,还可以要求对方退货,但是否能换货建议当事人可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处理,如果通过协商既赔偿又换货的话,那也是可以的。购买到三无产品时,消费者是可以向销售方或生产方要求赔偿的,通常有以下几种维权方式:
    1、协商和解
    2、投诉调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3、行政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4、提起诉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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