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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司雇佣香港人,如果用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名称跟其签订劳动合同,需要遵循哪些条例,改分合同格式可用内地版本吗?(雇员工作地点在广州)内地公司雇佣香港人,如果用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名称跟其签订劳动合同,改分合同格式可用内地版本吗?

综合法律 2019-05-16 12: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合同双方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请查看下面所列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表现。《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它把劳动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

  • (一)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全面履行,有以下几点要求: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由于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不断扩张的自然倾向,劳动合同自然增加的义务,双方也应当履行。  附随义务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以下义务,虽然劳动合同未作约定,也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当然义务: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是忠诚义务,包括工作尽力避免用人单位利益受损害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利益损害、不得为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行为、工作过程中遇有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立即汇报等。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主要是保护等义务,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劳动者不受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以及为劳动者提供发展机会等。  
    (二)劳动者亲自履行原则。劳动者亲自履行,是指劳动者必须本人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的人身信赖关系,双方当事人是经过慎重选择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选择了劳动者,就是选择了该特定劳动者本人的劳动能力,而不是选择了一般的劳动能力。所以,劳动者只能以本身蕴涵的为用人单位所选择的劳动能力亲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三)继续履行原则,即在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前提下,未出现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劳动条件没有较大变更时,劳动合同一般应当继续履行。
  • 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纠纷而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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