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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专家好!本人在佛山一家事业单位后勤部门工作15年多,属于单位无事业编制的合同工,于2013年1月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于2006年3月按照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为全体在册的干部,职工和合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但是我们有一部分合同工的公积金从2009年开始至今,就再没有帮我们调整过,然而有编制的职工都有按职称或按工龄来缴存公积金,每年都有增加,而我们还是接2009年的工资基数没有调整,我们在开职工代表大会提过,也没有改善,这种工种歧视的做法有无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该如何维护正当的权益?谢谢!我们在开职工代表大会提过,这种工种歧视的做法有无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该如何维护正当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9-05-23 10: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工资工龄怎么算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工龄工资是计时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奖金、加班费、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 1、职称工资是指的技术职称工资,你到新单位,单位应当为你提供工作岗位,不能因为没有工作岗位而降低你的工资。
    2、教师属于事业编制人员,对于人事争议,可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3、如因自身意愿调动工作,最好和单位协商,不要和单位发生冲突。如因单位原因调整工作,单位降低工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反映。
    4、如果是公职教师,学校扣发、拖延教师的工资,可以到教育局投诉。也可以到人事部门申请人事争议,按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5、如果属于聘任制教师,与学校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与学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然,首先要确认是否满足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二、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三、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四、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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