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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离婚,要麻烦你在百忙中帮我解释一些问题,我的房子是我和我前妻结婚时老家给的,结婚后我没钱,为了拆迁多分套房,我丈母娘在我家院子南边盖了四间南屋等拆迁为我舅子分套房好结婚,一切费用都是我丈母娘出的,说好,拆迁后分的房子归我丈母娘所有,后来我们离婚的时候,因没证据,我就不承认这件事,我前妻就写了个合同,给我灌醉按了手印,当时离婚的时候我找了关系,我前妻就没得到这个房,离婚的时候就把这个房给我儿子了,也就把儿子判给了我,我前妻后来挣了钱还了我丈母娘,后来我就跟现在的老婆结了婚,她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儿子跟父亲,女儿跟他,结婚后她不让我儿子回家,结婚四五年后我的房子拆迁可以分两套楼,他不让,只要一套楼,要了一套的钱装修用了一些,剩余的让他拿走了,后来又补了十万多拆迁款,被他要去,我跟她卖菜挣的钱都在她手里,每天只给我吃饭的钱,到现在一共挣了八九十万,他偷着给她女儿买了房办了婚礼,女婿家啥也没给,都是我们的钱,现在她看我再也没有什么用处就住在女儿家,也不管我的死活,一分钱也不给,我跟他要我的拆迁款他也不给我,麻烦你帮我分析分析,我跟她离婚要怎么分财产。谢谢

离婚 2018-12-26 19: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通常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房产分割会存在争议,具体情况应当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无论婚后另一方有无收入或实际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双方平分。
  •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 离婚一年后,发现前妻隐瞒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起诉。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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