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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从16年九月到17年2月休产假,休假期间公司找了其他人替我,因为我的岗位之前就我自己,现在回来了公司要求我转岗,我之前是做办公室文职工作(汇总销售数据之类)现在要转为业务员,之前是跟天津总部签的合同,合同签的岗位是:销售相关工作,我们在哈尔滨上班并且在哈尔滨本地交保险,哈尔滨当地也签合同了,签的是原岗位名称,我手里只有天津的合同,请问,公司现在要求我转岗我可以不同意吗,如果不同意可以要求赔偿吗?公司现在只答复不同意赔偿,好像在等我自己离职?这几天我暂时休年假,过几天年假休完了公司还没给我解决怎么办?如果不同意可以要求赔偿吗?这几天我暂时休年假,过几天年假休完了公司还没给我解决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03-06 11: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且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已经告知,并且劳动者不服从安排,可以解雇,无需赔偿。

  • 1、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当经过劳动者和单位协商解决的,不应当由单位一方决定的;如果无法协商的,则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补偿金的,数额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的;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2、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本律师
  • 转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中对此约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接受转岗即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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