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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纠纷,今天急辞公司说要一个半月工资作为扣除,扣除百分之五十的工资,这是他们公司自己提出的要求,并没有按照合同,那么请问该怎么解决?辞职纠纷,并没有按照合同,那么请问该怎么解决?

合同纠纷 2019-02-02 12: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能随便克扣员工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不能随意更改
    降低基本工资是属于劳动合同的更变,双方需要商讨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肆意更改。
    二、加班薪酬不能随意下降
    对职工来说,加班费的多少与薪酬基数有关。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决定加班薪酬基数。
    1、假如劳动合同对加班薪酬基数已作出清晰约好的,应按照两边的约好核算加班薪酬。
    2、假如劳动合同清晰约好薪酬数额,但没有约好加班薪酬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好的薪酬作为加班薪酬基数。
    假如劳动合同上薪酬项目分为“基本薪酬”、“岗位薪酬”、“职务薪酬”等,应当以各个薪酬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间单独一项作为核算基数。
    3、假如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清晰,或许约好不清晰,引起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则,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头洽谈;洽谈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经过团体洽谈确定,洽谈成果应签定团体合同或薪酬洽谈协议。
    4、假如团体合同(薪酬洽谈协议)、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好薪酬数额以及加班薪酬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自己实际薪酬收入作为加班薪酬基数。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根据规定,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目前关于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但就单位没有签合同来看,单位应该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诉请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你可以参照陈律师的方法,或找你的同事或客户等知情人员证明。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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