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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已经去世,去世前立房产赠与协议(未公证),将已经入住的回迁房(无房证)赠与大儿子(只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协议书此协议没有在房产局备案),老人五个子女,其中小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障碍,语言表达不清楚,无证,但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退休工资,有法定监护人:丈夫),现需办理房证,政府及开发商要求对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公证,其他三子女表示放弃继承权,公证处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女儿必须继承部分份额,因此公证书上继承人是两人(大儿子及小女儿)。问现办房证想只写大儿子一个人的名字,大儿子与小女儿的监护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并把小女儿应得的遗产份额交付给监护人就可以吗?像小女儿这种状态,遗产分割协议书及交付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公证处能否给遗产分割协议书公证?赠与大儿子(只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协议书此协议没有在房产局备案)政府及开发商要求对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公证,公证处能否给遗产分割协议书公证?

拆迁补偿 2019-05-12 12: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
      
    一、申请公证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正,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二、提交材料
      
    三、公证处受理
      
    四、公证处审查 
      
    五、出具公证书
      符合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 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 遗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包括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遗产分割协议,是指依法应当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以及有关当事人之间,就遗产分配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对遗产分配问题一旦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应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日后发生争执。   遗产分割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继承人和有关人员(如未成年继承人的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和职业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2、遗产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和地点等。   
    3、被分割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具体分割方案。这部分应写详细、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5、如果遗产人生前负有债务,应在协议中写明各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等。   
    6、遗产分割后的交付方式、具体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7、在继承人当中,如果有放弃继承权或拒受遗赠或已死亡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写清楚。   
    8、其他有关事项。   
    9、最后最好要注明“本协议经公证证明后生效”的字样,并注明“本协议一式×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   
    10、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并注明订协议日期。
  • 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公证处业务范围如下: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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