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三个月,本人处于试用期间,工资以25333元/月发放(380000元年薪/12月*80%=25333元),但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知,转正后每月工资仅发放70%,即22166元/月,剩余30%工资计9500元/月需到年底再一次性发放,为保住工作,故默认了公司的要求。工作期间,公司不但未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本人实际工资情况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且本人应领导要求多次加班并严重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且公司从未发放加班费用,仅告知后期可以用加班时间进行调休,直至被公司告知解除劳动关系时,除去所有已调休时间,仍剩余472.5小时和16个周六加班的完整工作日,且被公司告知所有加班均为“奉献”,不予以结算或调休。
近期,本人迫于无法忍受公司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意愿,并要求公司支付本人应得的劳动报酬,但却在本人尚未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之前,公司虚造本人“多次旷工”的信息,并以此为由发出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将本人从各公司工作微信群和后台工作系统中踢出,同时恶意扣留本人原本在2016年6月15日应得的5月工资,非但严重损害到本人的经济利益,且对本人的人格和尊严造成巨大的伤害。公司不但未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约定,且公司从未发放加班费用,直至被公司告知解除劳动关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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