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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我参加了今年区里的教师招聘,笔试面试体检都通过了,报道时教育局说我当时提交的合同上上家单位的合同,当时我是在职在编的教师,但是我现在辞职了在公办幼儿园做临时老师,其实是不符合他们要求的,他们要的是在编在职的老师,我承认我当时是为了硬点交的是上家单位合同,因为提前离职合同还没到期,但是我当时辞职后看到招聘简章上写的本市在职公办教师,我认为是只要在公办幼儿园的在职教师都是可以的,因为其他区会写清楚本市在编在职教师,现在他们说我不符合要求取消我的资格我认为对我是不公平的,虽然当时出示的合同有问题但是我也是有报考资格的,他们说我在公办是临时工不符合要求我认为不合理,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1-07 04: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与辞职不同,离职的概念大致分为申请离职和自动离职两大类。这里主要讲是申请离职,是指由于一定的原因,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离开职务或岗位的要求,在离开岗位的事由消失后,再行回到原来的岗位或职务进行工作,当然也可以申请调动工作到其他单位。
  • 一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体检。但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且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已经没有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只有固定期限合同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非全日制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离职手续,当事人可以提前向单位申请离职,也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有违法的,可以直接离职。单位不让离职的,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 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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