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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有关房屋采光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家在农村,家的南面原来是一家村里的废弃的工厂,因为村里要改造(属于村里自己改造),拆掉厂房改建成住宅小区,有一幢楼房的(五层)地基离我家的南房只有不到两米,严重影响了我家南房的采光,请问一下律师,法律上对于采光权是怎么规定的呢,采光是指对于正房的采光呢,还是对南房也有规定呢

房产纠纷 2019-01-02 12: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关于采光权,我国法律做了以下规定: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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