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李律师,我家现在分家,我爸是二婚,继母有两个儿子,我爸两个儿子包括我,后来他们俩夫妻又生了一个儿子,现在要分家,协议书是这样;分家协议书

协议人:

1、靳力魁1986年8月30日,身份证号:130424198608300019

2、靳继龙1988年11月20日,身份证号:130424198811200013

3、靳昊龙2003年7月25日,身份证号:130424200308220017

靳玉民与杨美荣夫妇共有三个儿子分别是;靳力魁,靳继龙,靳昊龙。

靳玉民与杨美荣夫妇财产共有财产三处分别是;

1、位于成安县成安镇范耳庄村西头奶奶庙后一块基地长25米,宽18.50米,建筑堂屋五间。

2、位于成安县邯大路路北一处,门面一间建筑两层房屋,门面长15米,宽3.5米。后屋两间长5米。宽6.9米。院子长8米,宽6.9米。

3、位于成安县成安镇范耳庄村西北空庄基地一处。

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议一致,就上述房屋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产归属:

1上述位于成安县成安镇范耳庄村西北一处空庄基地分归于靳力魁所有。

2上述位于成安县成安镇范耳庄村奶奶庙后一处基地和建筑屋房产归于靳继龙所有。

3、上述位于成安县成安镇邯大路一处基地和房屋房产归于靳昊龙所有。

二:父母赡养义务:

1、靳继龙,靳昊龙兄弟二人对父母赡养义务,兄弟二人并为父母两位老人准备两间养老住房,以备两位老人养老居住。

2、靳力魁因身体有病,半身不遂无劳动能力,现随父母生活,待以后父母无劳动能力之后,其生活由靳继龙和靳昊龙兄弟二人负责照顾。

三: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

协议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这个协议父亲签字了,我跟我亲哥还有父亲跟继母的儿子都签字了,但是继母没有签字,还有见证人也签字了,这个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父母赡养义务:靳昊龙兄弟二人对父母赡养义务,这个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继承 2019-05-21 07: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包括两种情况: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至第18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  
    (1)物质上的赡养。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3)精神上给予慰藉。
  • 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瞻养费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责任,对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父母,子女必须赡养,以任何借口推卸赡养父母的责任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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