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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半年了,都还没有签正式合同,现在要求房开退还认购定金,可是房开拒绝退款。希望可以得到帮助

房产纠纷 2018-12-29 08: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房屋买卖合同中,定金已经交纳的,定金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就主合同内容未协商一致的,视为合同协商不成、合同不成立。要区分责任情况来确定定金责任的承担,即是交付定金一方责任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是接受定金一方责任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无责任的,接受定金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成,认购意向定金应否退还?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购买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故双方不应受到《认购意向书》的约束。
    那双方对《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是否有过错呢。是没有的。因为未达成正式的合同,是因为双方在七日内没有谈成,双方对此是没有过错的。
    因为对谈不成一事,双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而,双方均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因双方未能就正式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没有按照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自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如果你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要求你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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