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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链家中介购买一套二手房,12月1日过户,14日晚正式入住(中间各房间家具陆续送到),入住三个晚上,楼下业主来新房发现漏水,且很严重,卫生间防水及装修要重重新做,及楼下的损失我们也要承担,我们能否追究原业主和中介的责任,当时签的购房合同,没有对漏水具体约束,中间有一项规定,从购买至交房日对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情况保持良好状况;找防水工人打开卫生间瓷砖及地面后,发现部分区墙面及地面是潮湿的,经仔细观察卫生间装饰包边的有起皱,是之前漏水泡过的痕迹,墙面的腻子起鼓现象;一直与原业主协商,本意让他承担一小部分责任,原业主咬定自已无责任,我能否起诉原业主及中介?我们能否追究原业主和中介的责任,当时签的购房合同,一直与原业主协商,我能否起诉原业主及中介?

房产纠纷 2019-01-19 05: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漏水可能会由很多因素造成,例如开发商设计、施工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的问题、业主装修的问题(包括您自己装修、其他相邻业主的装修)都有可能导致漏水,或者上述诸因素共同所致。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才能确定责任方。
    您现在要做的就是先对漏水形成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责任方后再行主张维修或赔偿。
  •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参考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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