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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计生局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月*日在《**市日报》刊登的《公告》为依据,《公告》具体内容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0号公告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第十五条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二孩生育证〉的管理规定》(2003年7月31日桂计生委发[2003]30号)第八条规定,**市人口和计划委员会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二孩生育证》,所有《二孩生育证》均由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发放。2007年1月1日 起凡持有盖‘**市人口和计生委员会’印章或‘**市人口和计生委员会发证专用章’的《二孩生育证》均为无效证件。”认定我的、手持‘**市人口和计生委员会发证专用章’的《二孩生育证》、已经在2011年8月份生了小孩的朋友夫妇是违法生育,要对我的朋友进行处罚,# # 县计生局的处罚决定正确吗?这种“后公告”形式对我朋友来说产生效力吗?(2009年9月领证,2010年3月份换证,2011年8月生小孩,2012年12月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离婚 2019-01-07 07: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五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具(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生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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