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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易宝林养生会馆处在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顺天府超市,离家近,17年3月份住在东大街的市民穆先生在该店办理了一张足部保健卡,并分别交纳1200元(24次)和800元(21次)两次款,共计2000元,但只消费大约十几次。17年4月初,发现该店已搬走,联系后得知该店搬到丰益桥附近,因为离家远,老人不方便去做按摩,便要求该店退还卡内余额一千多元。该店负责人称,退卡可以但之前的消费要按原价88元每次收取,不能销售办卡时承诺的优惠,能退回的钱基本没多少。穆先生不认可该店的说法,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穆先生认为,此店单方面闭店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消费,理应退款。该店将经营地点进行变更,导致消费者消费困难,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在办理退卡时,该店对消费者设置障碍,加重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为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能退回的钱基本没多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维权 2019-05-23 16: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 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 具体的投诉内容。
    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 具体的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 具体的投诉请求;
    (五) 投诉的日期。
  • 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商品房作为商品,开发商在进行销售时,也应秉着诚信的原则,不得欺骗消费者。
  •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然也应该要求经营者对损害予以赔偿或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根据《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五种:
    (1) 双方协商和解;
    (2) 消费者协会调解;
    (3) 向行政机关申诉;
    (4)仲裁机构仲裁;
    (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本篇将在后面的条目中逐项予以介绍。
    (四)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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