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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哺乳期,产假结束后请的病假。公司通知我医疗期结束了,公司不要我了,让我去办离职。这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9-02-09 10: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违反单位规定、没有违法违纪情况,不辞职单位也不能解雇。至少到你哺乳期结束,单位不能解雇。哺乳期结束单位解雇的,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 如果你哺乳期结束后也想离开单位,可以现在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让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毕竟现在单位没办法随便解雇你,主动权在你手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员工哺乳期想请长期病假或事假,单位可以不批准吗?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
    事假,是职工因为私事请假,是否批准,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职工患病,经执业医师诊查,需要停工治疗的,出具病假条,可以休病假。
    但是,门诊医师一般一次只可以开7天以下,主任医师和科主任只可以开15天以下。哺乳期女工不存在长期患病需要停工治疗的条件。
    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险字〔1992〕14号
    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
    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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