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郭某,女,2012年7月与冯某结婚,冯某为PZ投资公司的法人(应为虚假注册),郭某为某服装店领班,年收入十万左右。2014年2月,冯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让郭某在其联系好的GD银行办理白金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00万。后郭某在冯某表弟曹某的带领下来到 GD银行,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本人为PZ投资公司的股东,年收入200万元”等信息。后郭某成功办理信用卡,并由GD银行直接邮寄到PZ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5月郭某与冯某离婚。2015年,郭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冯某在该案侦查阶段出具证人证言证明其前妻郭某办过一张大额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冯某现因其他案件被网上通缉。公诉机关指控称:郭某办理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GD银行报案逾期共计100万元,经银行催告两次、三个月未予归还,郭某存在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讯问笔录、银行催款和报案记录、郭某办理信用卡的资料、冯某证人证言。郭某及其辩护人提供证人(冯某公司员工、亲属)证言:证实冯某实际占有使用信用卡的事实和冯某包养情人、肆意挥霍的事实。

辩题(争议焦点):

公诉人(高校区人民检察院):郭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辩护人(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 2019-01-03 11: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民在遭遇诈骗行为时,首要的是采取自济措施挽救或避免损失,同时,要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与有利于破案的信息,立即向公安机关的刑警队或经警队报案,请求司法救济。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还明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接到报案后查实存在犯罪事实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如果是没有立案的,或者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报案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我国刑法实践既要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部门总监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看他在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犯罪的危害程度综合起来认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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