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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嫁了,户口迁走了,地在娘家,婆家没有分到地,父母都不在了,我在娘家的地可以要吗

房产纠纷 2022-10-10 0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户口迁出娘家的出嫁女在夫家未取得土地的,原有的土地不变、还是她的。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户口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嫁女,在新户籍所在地没有取得土地的,可以保留原有土地份额。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出嫁户口迁走土地归娘家人所有。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嫁出去了户口还在娘家可以分地。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出嫁女以及户口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在新户籍所在地没有取得土地的出嫁女,可以保留原有土地份额。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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