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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与收养人双方协商愿意将婴儿给收养人请问办理收养手续须要那些条件证明

离婚 2019-01-04 15: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送养人需提供的手续有: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1、收养人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指收养人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只能办理一名养子女在京入户,如解除收养关系,须迁出被收养人的本市户口);   
    (4)夫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症,年龄均满30周岁,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夫妻年龄均满35周岁以上,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2年以上;   
    (5)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收养有生父母子女或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关系须确立2年以上,并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其中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合法的住所,身体健康,具有教育抚养子女能力;      
    (8)夫妇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异,收养的子女判给一方抚养要求入户的,不受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9)父母为合法夫妻均双亡,由在京的(外)祖父母抚养,且外省市无同等亲属,并确立监护关系或经公证的申请入户地居委会、村委会、(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监护证明;      
    (11)收养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收养人不受无子女或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龄不能超过18周岁;
  • ;办理收养孤儿公证应注意: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  
    6、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得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如果被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收养法》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这是对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的限制性规定。在监护人中,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为与孤儿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因此,由孤儿的近亲属行使送养同意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孤儿的抚养成长。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慈善机构,一般称作社会福利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29条的规定,对于因那些父母双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应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因此,当收养人自愿收养弃婴、孤儿时,应由收容他们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那些由生父母自费送到福利院寄养的残疾儿童,福利院是无权将他们送养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不过由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个前提条件外,收养法还规定了如下限制:


    (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包括须经已离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可单方送养(如果生父母双方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准确征得其意愿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是因为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缘关系近,而且生活感情联系密切,收养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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