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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送养人与收养人分别需具备什么条件

离婚 2018-08-21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如果被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收养法》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这是对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的限制性规定。在监护人中,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为与孤儿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因此,由孤儿的近亲属行使送养同意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孤儿的抚养成长。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慈善机构,一般称作社会福利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29条的规定,对于因那些父母双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应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因此,当收养人自愿收养弃婴、孤儿时,应由收容他们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那些由生父母自费送到福利院寄养的残疾儿童,福利院是无权将他们送养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不过由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个前提条件外,收养法还规定了如下限制:


    (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包括须经已离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可单方送养(如果生父母双方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准确征得其意愿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是因为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缘关系近,而且生活感情联系密切,收养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 办理收养孩子的手续要满足这些条件: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龄要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 需要你到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会审核你的资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第八条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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