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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合伙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万,约定我占40%股份,另外两方分别占30%、30%,我实际出资2万,另两个股东分别实际出资4万。是否合法?如若不合法应该如何处理?

离婚 2019-01-03 23: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发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所以,按照以上规定,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准备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估价,并写进公司章程。
    但是,由于对非货币出资的估价并非由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制定的机构进行评定,所以,实践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东们自行定价。由此,我国公司法便规定了公司股东对非货币出资高估价格的,由出资人不足其差价,其他公司设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由于本案中虚报非货币出资价格的股东是在公司增资时加入公司的,而并非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以该股东负不足出资差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必负连带责任。
  •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是公司的财产,而不是注册资金。
      公司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小组,依照《公司法》规定清算公司财产。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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