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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整理成文字,怎么整理,因录音有一个半小时,不知如何整理

综合法律 2022-10-11 07: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录音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应当保证其收集手段的合法性,禁止窃听。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不得进行剪辑。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录音是电子证据的一种,是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然后将录音内容以文本的形式进行整理并提交。真伪如果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并且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最好选用录音效果好的录音笔,要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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