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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全款购家用轿车一辆{吉利远景}.于2017年5月在贷款公司做了车贷{押证不押车},贷款金额:2.6万元,还款日期为每月25日,每月还款金额:2500.上月25日中午由于本人喝醉酒,未及时接听车贷公司电话,当日晚上23点多{6月25日}车贷公司将车开往衡阳了,本人现已将当月欠款及违约金共计4000偿还给车贷公司,可是车贷公司现提出要求:要求本人把剩余欠款还清才放车,还需要本人另外支付6000元的拖车费用{本人调取了监控是人开走的,并未请拖车}。请问车贷公司的要求合理吗?6000的天价拖车费合理吗?还需要本人另外支付6000元的拖车费用{本人调取了监控是人开走的,请问车贷公司的要求合理吗?6000的天价拖车费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9-05-28 19: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合同法》之前,有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了法定违约金,但《合同法》之后,就不存在法定违约金了。欠条的违约金只能是有约定的才有,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就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
    欠条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为不超过欠款数额的30%。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可知,在欠条中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欠款数额的30%。
  • 贷款买房还款日期如何确定?贷款批下来后什么时候开始还款?
    一般会有2种情况:一是本月放款当月还款,二是本月放款次月还款。结案后,柜面会通知您领取放款材料,其中银行发放给您的相关告知书,会告知您的还款日和金额。
    建议购房者详细咨询放款银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具体还款期数和还款日等按合同约定执行,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还款。最后一期本息按合同规定的到期日归还。
    合同约定的还款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其他期次应还利息按月计息。
  • 破产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再归还股东。 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 你好,借款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因债务人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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