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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狗狗,大型犬,不是烈性犬。我们小城市,所以不存在禁养的问题。我家狗狗把一个62岁老奶奶咬了,手臂有伤口,当时我们立马带她去了疾控中心打了血清,之后家人不放心,里面去了我们市中心医院去看了,患者家属要求打破伤风和消炎针我们都交钱了。之后患者家属去了派出所,在谈的过程中患者家属要求患者入院治疗,但是疾控中心的医生和中心的医院的医生都表示不需要。之后我们提了点水果去看望了下受害者,当时受害者精神状态很好,家属也没有说什么,我们表示后续复查也愿意配合。今天患者家属不提她们的条件,只说患者精神状态不好,要送患者去省医院精神科看病。请问,这些后续的所有我们都要负责。我们表示赔偿3000,huan之后患者家属去了派出所,但是疾控中心的医生和中心的医院的医生都表示不需要。家属也没有说什么

医疗纠纷 2019-04-03 03: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1.首先如果该死者是属于某个用人单位的职工的话,并且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的,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要求用人单位赔付,还可以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要求肇事司机或车主或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各个责任承担主体的责任大小)。由于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2.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住院费等费用。如果死者死亡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只是一般的车祸行为的话,那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
  • 一般而言这样的精神损害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种是因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受害人可以感知到的精神损害称为积极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是受害人由于心智丧失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感知的精神损害称为消极精神损害。
    当受害人由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上的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这个是非常有必要的,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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