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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1993年成立后建房,商品房出售手续齐全,1995年开始卖房,L女士按照约定交了40%款买了房屋后1997年交付,余款3年内付清。1998年,开发商私自将售出房屋抵押,2000年又查封,此后,开发商只保留注册信息没有人经营。

2007年,L女士将房屋卖给C先生,双方约定,将L女士欠开发商的款项留在C先生手中,待办产权证时再付给开发商。

2011年L女士起诉C先生,要求废除合同要回房子,一审二审均败诉后,2014年又起诉C先生腾房子或按市价支付房款,又败诉后,2015年起诉开发商办产权证,经过与开发商协商和解撤诉。

2016年,法院到C先生家贴强制执行公告,称2000年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房屋要强制拍卖,C先生提出异议被否决、一、二审均以开发商有产权证C先生没有败诉,现在处在就要执行的阶段。

判决有几个明显的问题:1.房屋2000年第一次查封、2006年第二次查封,查封期到2007年二月截止,C先生卖房是2007年11月,不在查封期;2.C先生买房后一直寻找开发商办产权证而找不到人,导致至今没有拿到权属证书,这本来是开发商和L女士的过错,反倒成了他们的理了。3.现在明显的是开发商和L女士、L女士和C先生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还未履行完毕期间,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物权法解释相应条款,C先生是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开发商主张产权是一种毁约行为。

经过诉讼出现的证据,事情真相逐渐浮出水面,这个案件是由L女士精心策划、开发商和他的债权人三方共同恶意串通,利用法院抢夺C先生房产的恶性事件。C先生不服,已经向最高法提起再审。

C先生要求:再审裁定书下来之前,制止法院的强制执行。房地产开发公司1993年成立后建房,该房屋要强制拍卖,物权法解释相应条款,再审裁定书下来之前

房产纠纷 2019-05-13 1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由法院拍卖所得的房产应如何办理手续:  
    1、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  
    2、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  
    3、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4、可让法院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房屋抵押如果是合法有效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1:法院查封债务人房产后,首先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评估,然后委托拍卖公司拍卖。2:拍卖公司接到法院委托后,依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应向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刊登拍卖公告,拍卖当然是以竞价拍卖的方式、价高者得。
    3: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收取的强制执行费是每件150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制执行后由被执行人承担。评估费是1%,由拍卖公司垫付,成交后从拍卖款中扣除。拍卖费(佣金)是成交价的5%、由买受人承担。
    4:强制执行的费用主要是登记费。法院一旦启动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大多自行履行,否则会承担妨碍执行公务、及财产损失的风险。有被执行人委托人到场就合法。
  •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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