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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甲方四人有一个电子厂,另有一个股东和法人携款跑路了,厂子停产了。我和他们签了一份合伙协议,他们厂子账面资产312万,负债230万。我出资60万回复厂子经营。可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资产估值严重偏高,实际资产价值只有不到100万,没有他们说的那些订单,说好的,60万资金只能作为经营资金,还债要用利润来还(60万资金对一个电子厂是不够的),不断低用我的资金还债。5月份,我找了个业务员,找了家大公司,接业务时发现,这个厂营业执照被前法人带走,因为债主起诉,账户被封,无法和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正常的业务无法开展,现在60万资金眼看耗光了。我该怎么办?我和他们签了一份合伙协议,因为债主起诉,无法和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我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5-09 06: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只有在不足清偿时,才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其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当其中一位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共同存在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财产首先应当偿还其个人债务;而在合伙经营中的应有份额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 公司合伙协议范本合伙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第一条合伙宗旨: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1.合伙人以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缴交至。逾期不交或未足额缴交的,对应交未交金额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为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条件:①全体合伙人同意;②认可本合同约定的条款;③同意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条件:①有正当理由;②不得在合伙经营困难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月书面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出资的转让:转让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其他合伙人同意,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其他。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第八条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组织,造成损失据实赔偿。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条纠份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各存一份。合伙人:(签章)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 1,法人单位内部的承包合同,不能作为对外债务的抗辩理由,法人应当对外承当赔偿责任,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承包合同向承包人追偿 2,王一个人名义大的欠条要具体分析一,要看他当时是否在单位任职,如果离职期间个人大的欠条法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二,欠条所涉的货款或者财物是不是用于他的职务范围,如果用于职务范围以外单位不承担责任 3,王即使构成犯罪,其所欠外债也应由法人承担,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是加重对王刑事惩罚的根据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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