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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去年10月29日办了一个惠今手机分期借款,手机是苹果6S,中介人说手机借款是6200,他们替我首付了1700,还有4500,当时我只想借3000的,可是通过中介人手中找关系只拿到了1300元,还有1500元估计被那个中介人分走了,他可能是靠拿中介费提成来赚钱的,还有一半钱被一个办理手机营业分期的中介人押走了,前三个月她帮我还了1300元,现在我一直没还,因为还要还12个月,每个月还411,利息太高,而且我也没拿到手机,我只拿到了1300块钱,所以我可以选择不还吗?

房产纠纷 2019-01-09 0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超过36%的。超过的部分,即使利息已经给了,也可以要回来;
      
    2、24%以内的,法院予以保护;
      
    3、24%-36%之间的,超过24%的那部分利息已经给过的,不能要回来;还没有给的,也不能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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