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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漏诊,如何要求赔偿。外婆一年多前就肚子疼去了县医院检查,医生说是胆结石。然后接受了药物治疗。后又多次疼痛去了该医院还是检查为胆结石。后来又去了市医院 市医院检查结果也为胆结石。又在这个月外婆又复发疼了不行又再次去了县医院还是被诊断为胆结石。实在不行后面转去了另一个市里的大医院被诊断出是癌症晚期,已经没有救了。外婆的剩下的时间也不多了,我想请问一下医院这样是否有漏诊误诊的责任,而让我外婆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医疗纠纷 2019-01-10 06: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搜集医院过错的证据,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 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 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
    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 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
    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误诊造成骨折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对于漏诊行为,如果医院有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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