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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律师您好!原告和被告是亲戚,分三次借给被告90万元,其中第一次2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第二次和第三次70万元没有借条,三次借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一直按照100万的本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利息,并在汇款附言中多次备注是几个月的利息,实付利息和应付利息完全吻合。被告的抗辩理由是,被告只是中间转款人,而不是实际借款人。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两份其他亲戚的证言,还有被告母亲和表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言的内容就是原告是通过被告将钱投资到某某公司赚取投资回报;第二组证据是一份该公司开给被告和原告两个人的190万借据复印件;第三份证据是一份该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集资人员名单中有被告名字,没有原告名字。法官认为被告的借据复印件虽然不能单独使用,但和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形成了证据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7条,要求原告就没有借条的70万的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但是原告所有证据已经一次性提交,没有补充证据了。最后判决书支持原告有借条的20万的诉讼请求,驳回没有借条的70万的诉讼请求。我的理解是,虽然70万没有借条,但是被告一直都按照100万的本金在支付利息,有借条的30万和没借条的70万是一个整体,性质一样。另外被告按照100万支付利息,也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根本就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进行举证。再说,被告的证据都存在重大瑕疵,而且在质证时,原告对证人证言和借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的。请问法官的判决有没有问题?第三份证据是一份该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请问法官的判决

刑事辩护 2019-06-04 06: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驳回诉讼请求,即使有新证据也不能再起诉,只能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举证被胁迫写下借条:
      
    (1)被胁迫写下借条后,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留底,报案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2)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
      
    (3)与对方接触时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受到胁迫时可及时拍录取证。
      
    法院认定被胁迫写下借条有哪些因素,法官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论证:
      
    1、对双方陈述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2、对借条形式的审查。
      
    3、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
  • 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延迟支付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当然,强制执行需要提供财产线索,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1、民事诉讼中,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即丧失胜诉权。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银行报案后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处理,期间一直在侦查未结案,所以诉讼时效还没有重新计算,因此,2016年起诉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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