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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6月进的公司,由于新公司还在办理手续,老板让签约在他另外的一个公司,说好等公司手续办好在转签到新公司(现在公司)。签在另外公司的合同是试用期6个月12月满试用期转正,12月中旬新公司办理下来了转签到新公司,上班到现在2月,老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由于部门调整员工关系不融洽)。问: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能按半年以上一个月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22-10-14 2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给予额外补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发生重大客观变化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未能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对于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新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一直未续签,劳动者已经离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一直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支付一般不超过11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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