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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新闻出版集团职工。在单位工作了16年。因各种原因下岗。之后到华东交通大学工作了16年。2000年九月到2017年九月。但是这工作华东交通大学一直没有帮我缴纳养老保险。2017年我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原单位给我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是我没有享受到华东交通大学工作16年劳动合同法赋予应该退休待遇。

请贵处能帮助我尽快享受劳动合同法赋予我应该退休待遇。华东交通大学校级领导责成人事主管林井萍补救办理。但是在补救办理过程中。遇到阻碍。就是补救办理不进。

我质疑:既然有国家政策支持;劳动合同法赋予了;我受理时间内讨要了;社保经办人刘洪受理时间内知情了;用工单位领导同意补救办理。为什么会存在补救办理不进呢?

为什么现在这失误律师说只是民事诉讼;我只是想讨要到法治国家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的我应该退休待遇;各级领导视若无睹,要让事件演变为刑事案件?

为什么要让法律赋予人民权益如此恶劣循环?既然有国家政策支持;我只是想讨要到法治国家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的我应该退休待遇;要让事件演变为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2019-06-06 06: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区别: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减。
    2、企业病退工资怎样计算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年限,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3、办理病退后的工资虽然和正常退休一样每年正常调涨,但是,在办理退休工资时,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2%,提前四年,要扣8%。从扣除比例看,办理提前病退不合算。
  • 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一般进入企业或单位,都会给每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单位给你缴纳了社保,单位会为你一并办理社保卡,当然,个人去银行办理也可以。在此分本地和异地2种。像大学毕业生,进入一家单位,有的档案和户口都一并迁移过来;有的是档案迁过来了,户口还在自己的家里;还有的是2个都未迁过来。
  • 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内容范本劳动合同只要包含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条款,即为合法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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