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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结婚一年有孩子,孩子在哺乳期,被男方打,想要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这种情况下应该退还吗?

离婚 2019-03-06 12: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嫁妆的分割与返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一般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权利的归属。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 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支持: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导致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而后双方又离婚的。
  •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的,则如离婚彩礼不退还。特定情况下,如因给付彩礼造成了家庭困难的,应该考虑适当退还。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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